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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9 14:26:58   作者:小贺

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宝鸡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0日


宝鸡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建筑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交付投入使用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公共建筑物主体结构,完善公共建筑的使用功能,使用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饰物,对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以及空间进行施工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确保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  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绿色环保、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绿色、低碳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装配化装饰装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宝政办函〔2021〕5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8月21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第31次〕)相关要求,负责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其他各县、区(含高新区、凤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人应当加强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并对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负责。房屋产权人与房屋实际装修人须约定装饰装修活动中双方对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装修人)应当根据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内容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装修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三条  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


(一)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装修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对燃气、供水、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公用设施的拆卸、改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四)建设单位(装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装饰装修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作业时,相应责任单位(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废气、废水、粉尘、振动、噪声对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及时清运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


第十五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装修人)。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其限量应符合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不合格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严禁交付投入使用。


从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并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出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保修期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对建设单位(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制止。建设单位(装修人)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损害后果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其他业主损失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施工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装修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装修人)申请办理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房屋权属文件。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或经依法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租赁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签名或盖章版书面材料;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其审查须符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129号)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文件。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建设单位(装修人)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六)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消防(消防设计审查)、规划(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审查)等部门审查批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照《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20〕1198号)执行。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第5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装修人)应当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履行竣工备案手续,竣工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竣工图文件;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文件;


(四)应当办理规划手续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需出具规划部门认可的外立面改造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六)主要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合格文件;


(七)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检测报告;


(八)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备案受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装修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档案,并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目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有特殊用途或历史保存价值的公共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二条  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相关主体责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文摘转自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如有不妥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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